赵某、钱某、李某三人销售假烟时,被查获。近日,三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乳山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刑并处罚金。
今年春节前,李某受于某委托购买假软包中华香烟送礼,遂找到钱某帮忙联系,并表明愿以每条300元的价格购买。钱某随后找到赵某,让他购买假烟。
2月23日,赵某从南方发来4箱假软包中华烟,由钱某从物流公司提取,赵某又委托他人将家中存放的一箱假软包中华烟送给钱某。
当日8时许,钱某带5箱假软包中华烟与李某等人在乳山某饭店内交易时,被稽查人员当场抓获;随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日前,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赵某、钱某、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钱某、李某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于三人自愿认罪,并积极交纳罚金,法院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钱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