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自己的歌却遇盗版 容中尔甲愤而起诉

时间:2010-03-22 22:04 华西都市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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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容中尔甲对涉诉9首歌曲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容中尔甲经济损失45540元

  “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如释重负,这是对歌手、词曲作者这个团队劳动者的尊重!”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我省著名民族歌手容中尔甲,当知道他起诉某出版社和某公司侵犯表演者权的案件被成都中院列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时,他非常激动。据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著作权法》赋予了以歌手、演员为代表的表演者的权利,不能随便侵犯。

  歌手容中尔甲是一名KTV发烧友,他经常跟朋友到KTV去唱歌,“《高原红》、《神奇的九寨》等几首歌的点唱率确实很高,但我去过的KTV,绝大多数用的是盗版,心里特别别扭。《高原红》等涉案的9首歌曲都凝聚了我的心血,有的甚至花了几年时间酝酿。”容中尔甲说,2008年某天,他跟朋友到成都某KTV唱歌,朋友准备点唱一首《神奇的九寨》,音乐刚刚响起,容中尔甲就发现这是盗版的,本来是有他跳舞的画面换成了其他人,甚至放出来的原声也是由其他人唱的。朋友也放弃了唱这首歌,一整晚,容中尔甲都很不愉快,朋友告诉他:“要不你起诉吧,讨个公道。”

  2008年,容中尔甲委托律师代理这起官司:某出版社和某公司未经许可,以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方式使用《高原红》等9首歌曲的表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认为,容中尔甲是《高原红》、《神奇的九寨》等涉诉9首歌曲的表演者,其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受法律保护。出版社未经容中尔甲许可,擅自出具复制委托书,委托某公司复制录有容中尔甲表演的光盘并发行,其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某公司未经容中尔甲许可,擅自接受委托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容中尔甲对涉诉9首歌曲所享有的表演者权。据此,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容中尔甲经济损失45540元。

  法官点评法律应该保护表演者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权,就是指对歌曲、剧本等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其表演形象和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性权利,而其中的财产权利则主要表现为表演者可以依法自己或许可他人使用其表演活动以获取利益。这起案件中的两被告就是未经容中尔甲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录有其演唱的音像制品,共同侵犯了容中尔甲的表演者权。

  锦江区法院能审部分知识产权案

  据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2009年,成都全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26件,审结529件。包括“华为”、“彪马”、“立邦”商标权纠纷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纠纷等一大批重大案件。继成都市高新区、武侯区人民法院取得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之后,锦江区法院成为成都第三家能够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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