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更炉” “五更鸡”因商标起纷争

时间:2010-03-22 22:10 新浪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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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熏鸡,作为山东聊城的特产、 名吃,在当地可谓家喻户晓。 在聊城大小商场和超市中,有五更炉和五更鸡等熏鸡的品牌。春节前到了熏鸡销售的旺季,其中一只鸡--五更鸡却不见了踪影。 原来两只鸡因为商标问题起了纷争。

  “五更炉”告赢“五更鸡”

  3月5日,高唐山东蓝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集团”)的侯典锐向本报反映,春节前正是肉食品加工行业一年中的销售旺季,蓝山集团的“五更鸡”生产车间开足马力,备战春节。1月31日上午,“五更鸡”商标持有人侯典锐,突然收到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裁定书。这两份民事裁定书上写道,“五更炉”的东家山东爱迪西——凤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祥食品”)以侯典锐及其所在的蓝山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法院查封侯典锐及蓝山集团30万元财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

  据了解,凤祥食品于2003年申请注册了“五更炉”商标,而侯典锐2006年以自然人的身份申请注册了“五更鸡”商标。凤祥食品认为,“五更鸡”商标与其先注册的“五更炉”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于2007年8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商评委”)提出撤销“五更鸡”商标注册的申请。去年11月30日,“五更鸡”商标被国家商评委裁定撤销。凤祥食品以“五更鸡”已属无效商标为由,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蓝山集团停止生产和销售“五更鸡”。

  侯典锐回忆说,法院的裁定书支持了对方的请求,蓝山集团只得停止生产熏鸡,所有在售的“五更鸡”也全部下架。“没想到时隔一周多,2月8日又收到了法院解除禁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在裁定书中表示,凤祥食品没有在2月12日前提起诉讼,因此查封裁定自动解除。这一周正值春节购物的高峰期,市民走亲访友买的特产熏鸡,几乎全部都是“五更炉”。

  纷争背后:

  是否恶意“傍名牌”?

  侯典锐怀疑说,这是“ 五 更炉”的预谋,目的是在春节前抬高销量。凤祥集团新闻室负责人李殿斌称,“五更鸡”本就是借了“五更炉”的知名度在自抬身价,在获取不正当利益。李殿斌告诉记者,凤祥“五更炉”熏鸡连续两届被评为“山东名小吃”,侯典锐曾在该集团的大丰公司和乳业营销中心就职,在明知“五更炉”熏鸡销量不错的情况下,复制模仿注册了“五更鸡”商标,就是为了搭便车、抬高知名度,属恶意注册。侯典锐对这种说法却予以否认,“我在他们公司的时候一直从事营销工作,并未接触熏鸡制作技术,注册‘五更鸡’商标纯属偶然。”侯典锐说,自己2002年进入凤祥集团,从事的都是饲料和乳业的销售工作。其间看到唐代著名书法家颜真卿的“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时”,并得知其中典故(人们为纪念颜真卿才垒起泥炉,以果木为柴,升起红彤彤的炭火,制作香薰“五更鸡”),于是就在2004年3月份申请了商标注册。

  递交商标申请后,同年10月份,侯典锐离开了凤祥,之后从事多项其他工作。侯典锐说,2006年5月,得知商标申请成功后,自己才决定做回老本行。第二年,侯典锐将“五更鸡”商标使用权许可给蓝山集团,自己在该集团主要负责销售。经过一番开拓,“五更鸡”的销量增加很快。既便如此,和“五更炉”的销量还是差很远。“他们是大象,我是蚂蚁。”侯典锐说,但他同时称:“在维护自身权益上,我们是平等的。”

  提起诉讼:

  个人状告国家商评委

  对于侯典锐的维护权益,凤祥集团并不担心。凤祥集团向记者提供了国家商评委《关于第3938326号“五更鸡 WU GENG JI”商标争议裁定书》的复印件,上面写明:“五更鸡”商标之所以被裁定取消,主要是因为后面的“鸡”字在商品名称上显著性较弱,“五更”是该商标呼叫和识别的主体。而“五更炉”的“炉”字同前者的“鸡”字一样不是该商标的主题,因此认定“五更”才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而两者显著识别部分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且均处于山东阳谷境内。据此,国家商评委认为,两个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将“五更鸡”予以撤销。

  对于这种裁定,侯典锐表示不服。他告诉记者,自己和蓝山集团已对国家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撤销该争议裁定书并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近期将开庭审理。

  侯典锐认为,他注册的第3938326号“五更鸡WUGENGJI”和“五更炉”具有显著区别,没有构成近似商标,“五更炉”商标注册的是商品分类表第29类商品的:肉、油炸丸子、火腿、香肠等十类商品,而“五更鸡”只注册了第29类商品的“死家禽”一类商品,商品类别相似,但注册的商品种类和范围却不相同。

  在国家商标网,侯典锐查到10种含有“五更”一词的商标,如“五更星”、“五更熏”等。“‘五更’是一个公共领域代表时间的词语,该词语不具有专属性,不应属于谁独有。”侯典锐说,虽然“五更鸡”的注册地在阳谷,但生产地却在高唐,同“五更炉”也不属同一范围。

  李殿斌不同意侯典锐的说法,他称:“我的家人也买到过‘五更鸡’,还打电话问我,哪个是我们厂生产的?”他认为,商场里同时摆放着“五更炉”和“五更鸡”,外包装很相似,消费者不仔细看,很容易将两者混淆。他认为,国家商评委之前的判定无可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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