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15”,“维权”都成为热门话题。《法制周报》记者采访中发现,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一些消费者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维权,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对投诉常识不了解是维权失败的原因之一。为此,本报记者特别采访律师推出“维权秘笈”,为消费者解析最实用的三大维权名词。
商品“三包”商家承担运费
所谓“三包”,是指对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其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有予以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刘元斌律师说,对商品实行“三包”的范围,有些是国家规定的,有些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约定的。(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目前,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主要是家用电器类。现实生活中,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约定实行“三包”的商品范围更为广泛。
“三包”的顺序是:先修理,后更换或者退货。即,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得拒绝经营者先对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请求,经过两次修理后该商品仍然达不到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双倍赔偿”需认定存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欺诈没有定义,但《民法通则》以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欺诈行为作出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刘元斌律师说,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都表现为将劣质产品说成是优质产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宣传等。比如说,消费者在超市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此时,消费者就可以要求超市“退一赔一”。
另外,并不是所有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就可获双倍赔偿。如同消费者明知是盗版的光碟而购买,其用低廉的价格获得了他想要的服务,并不存在欺诈,所以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假一赔十”注重举证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中同时也规定了享受10倍赔偿的限制条件。(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即一定要有证据显示销售方是明知食品有问题仍然继续销售。对于不是主观故意的销售方,仍执行根据食品金额退一赔一的政策。
刘元斌律师举例说,如果消费者买了一个包子吃坏肚子,只要消费者出具了医院的诊疗报告和保留了变质的包子之后,就可以要求包子店退一赔一,但如果要求10倍赔偿,就意味着消费者要举证商家“明知”包子变质而销售的证据,这无疑是提高了消费者维权举证的难度。“消费者要求商家进行10倍赔偿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难点也就在这‘明知’的概念上。”
而来自消协的数据显示,食品投诉案中,很少有消费者从商家那里获得了“10倍赔偿”。 业内人士透露,相比于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高热情,众多商家却一门心思地仔细钻研“新法”的各个条款。一般的维权者想获得“十倍赔偿”的维权回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