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网-讯】突如其来的专利侵权指控诉讼,虽然未能影响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达威)的首发申请获得通过,但鲜为人知的是,专利侵权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其实早已高悬在金达威的头顶。
“其实早在2009年5月28日,日本钟渊化学就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央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金达威维生产销售的辅酶Q10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并永远禁止侵权行为,同时给予三倍的赔偿。”知情者对记者透露,“金达威当时称,对钟渊化工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但立案不久,双方达成了和解,金达威承认钟渊化学专利的有效性和强制性。”
本报记者随后在相关专业网站找到了这条消息,可堪佐证的还有,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在2009年上半年关于政策法规与WTO事务的总结中,就有“就厦门金达威维生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被诉侵权一案,协助其联系律师”的表述。
然而,记者翻遍金达威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却不见任何有关2009年被控诉专利侵权及和解的字眼。
相关消息还透露,2010年11月,日本钟渊化学已在德国对中国辅酶Q10的生产商与分销商,及其在欧洲的分销商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停止侵犯专利并赔偿。而这对金达威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仍有待观察。
专利诉讼披露瑕疵
按照招股书披露,美国时间2011年3月22日,日本钟渊化学向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据起诉书称,日本钟渊化学获得金达威生产的辅酶Q10的样品,认为其专利的一条或多条权利声明覆盖了金达威生产辅酶Q10所使用的方法,要求临时及永久性禁止公司及代理机构再行侵权,并予以不少于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及故意侵权的三倍赔偿等。
根据金达威招股书,2008年至2010年,金达威的辅酶Q10销量分别为53.2吨、81.52吨和116.7吨,出口数量分别达到48.2吨、77.719吨与102.556吨。
2008年至2010年,辅酶Q10收入在金达威的收入占比中,分别为26.28%、33.36%和30.24%,在所有产品中分列第一、第二与第二位;毛利额占比是第二、第一位和第三位。
这表明,金达威的辅酶Q10产品绝大部分依靠出口,并且在公司的收入构成中举足轻重。
招股书亦表明,金达威目前辅酶Q10约占全球销量的20%,出口量约占国内出口总量的45%,是国内最大的辅酶Q10出口企业。
也因此,金达威与日本钟渊化学的专利诉讼颇让投资者关注。
对此,金达威认为,双方所采用的生产菌种、发酵产物和工业化生产工艺技术不同,不构成侵权,“有信心努力争取对我方有利的结果”,并声称对辅酶Q10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申请了相关专利,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科技鉴定。
但记者发现,其招股书却未标明所申请的专利号,只表示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鉴定,公司辅酶Q10 生产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虽然金达威不承认侵权,但还是做好了败诉的准备。
金达威表示,若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败诉,对于诉讼请求中故意侵权的三倍赔偿,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达威投资和江斌承诺愿全额承担。
金达威还认为,专利诉讼通常采取双方和解的方式,即使败诉,公司支付合理许可使用费后,其辅酶Q10产品仍然可以出口美国市场。
而对于公司若向日本钟渊化学支付合理许可使用费,究竟由实际控制人还是公司承担,金达威董秘洪彦表示,“目前还没到这个阶段。”
理由在于,金达威招股书根据案例资料统计,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的专利诉讼从提交诉状到开庭审理约需两年左右,而到审理完毕并判决生效,则需更长的时间。
而除了这个已披露的专利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外,金达威对于专利诉讼的披露也存在问题。
“其实早在2009年5月28日,日本钟渊化学就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央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金达威维生产销售的辅酶Q10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并永远禁止侵权行为,同时给予三倍的赔偿。”知情者对记者透露,“金达威当时称,对钟渊化工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但立案不久,双方达成了和解,金达威承认钟渊化学专利的有效性和强制性。”
“金达威在招股书中隐瞒了2009年被日本钟渊化学控诉专利侵权的事实,此次自称不构成侵权的说法也要大打折扣。”前述知情者认为,“如果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构成了侵权,这个企业的技术实力无疑是一张空头支票,并且必需支付专利使用费,这样只能是为别人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