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鹊网状告世纪佳缘侵用专用商标 法院已受理

时间:2011-06-09 10:27 中国商标百事通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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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网-讯】 两个婚恋交友网站打起来了

  喜鹊网状告世纪佳缘交友网侵犯商标专用权,福田法院已受理此案

  羊城晚报深圳讯记者程伟报道:“我是喜鹊网的创建人,世纪佳缘交友网和我无任何合作关系,却在网站和平面媒体上大规模宣传喜鹊网是他们投资的婚介平台。”6月3日,喜鹊网的创建人刘化庆告诉记者,他已把开办世纪佳缘交友网的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犯喜鹊网的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保全证据费用3600元,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福田法院已受理此案。

  刘化庆说,2006年,他根据牛郎织女银河鹊桥相会的民间传说,创办了喜鹊网,并于同年8月30日经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上线运营。同年,他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喜鹊”42类商标注册,主持计算机网站。2009年9月,刘化庆正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批准证书,证书号码为5473432。

  2009年,刘化庆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金喜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全力维护和发展喜鹊网。经过近6年的精心维护和大力投入,喜鹊网所在会员已达10万人,其“喜鹊”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

  今年初,刘化庆发现,被告擅自设立喜鹊网,同时通过被告旗下世纪佳缘交友网和平面媒体大规模宣传喜鹊网是他们投资的婚介平台,利用喜鹊商标品牌名称为其招揽吸引客户。

  对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刘化庆从5月中旬以来分别以电话和邮件形式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商标局反映情况。对此,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张先生表示研究后给答复,但目前被告只是把网站头页名称“喜鹊网”改成了“囍鹊网”及将部分“喜鹊”字样删除。

  刘化庆认为,两被告这种侵权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造成了市场对“喜鹊”品牌和“喜鹊网”的错误理解,对他长期以来塑造的品牌形象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他为此丢失很多客户资源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喜鹊网的创建人刘化庆告遂将开办世纪佳缘交友网的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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