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购买者对汉字字库产品中具体单字的利用通常不仅限于电脑屏幕上的显示行为,还会包括将其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后续使用的行为既包括非商业性的使用行为(如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目的调用字库中的单字进行文件编辑的行为等),亦包括商业性的使用行为。在商业性使用行为中则既包括购买者在其内部范围内使用字库中具体单字的行为(如在经营过程中在计算机上进行文件编辑的行为,将编辑的文件打印输出的行为,为客户进行广告设计的行为等),亦包括购买者将其使用结果进行后续再利用的行为(如将编辑的文件进行公开展示,将广告设计结果许可广告客户进行后续再利用等)。
本院认为,在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均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原因在于汉字字库产品系以实用工具功能为主,以审美功能为辅的产品,在上述使用方式均属于汉字工具的正常使用方式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原则上均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4、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权利人可以对购买者的后续使用行为进行明确、合理、有效的限制。
但应注意的是,这一限制必须是合理的限制,既不应损害购买者的正当利益,亦不能排除购买者的主要权利。对于何种限制属于合理的限制,本院认为,依据购买者的性质将产品划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以区分商业性使用与非商业性使用行为通常应视为合理的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限制内容是否合理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5、具体到本案,本院认定N IC E公司调用该产品中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许可其客户对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属于其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经过上诉人的默示许可。
鉴于此,上诉人方正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