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号须规范使用
记者注意到,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认识:应当充分重视引起此类权利冲突案件的制度层面上的因素,即我国的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实行全国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的登记则长期以来实行分级、属地的登记制度,从而造成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作为商标和字号注册和使用,进而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后果。
“蕉叶”商标之争曝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和如何解决这种冲突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授、法大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规范使用商标和字号就显得尤为重要。
冯晓青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不规范使用商标是违法行为,不规范使用商标且故意造成混淆则涉嫌恶意。不规范使用店名字号是否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则应看其与被侵权商标有没有关联和利害关系,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就有侵权之虞。
怎样判断是否侵权?冯晓青说,商标是否近似、是否构成侵权,要从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从读音、形状和意思上分别看是否近似,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是从整体上隔离比对看,要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置于不同地点在不同时间进行观察比对,而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因为在消费者记忆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拿以前见到过的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三是要从消费者的角度去看是否近似,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应综合这三个方面加以权衡。在一般情况下,上述判断以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为前提。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则还可以适当地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