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五更鸡”商标原持有人侯典锐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再审申请,最终裁定撤销其“五更鸡”侵权商标。至此,广受关注的“五更鸡”侵犯“五更爐”商标专用权一案,以山东凤祥集团“五更爐”依法维权成功画上句号。此案对全国地方传统产品的商标商誉等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山东凤祥集团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全国食品安全十强企业、中国最大的肉鸡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之一,于2002年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了“五更爐”商标。凤祥“五更爐”熏鸡,先后荣获山东省名小吃、山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侵权人侯典锐于2001年至2004年曾先后在山东凤祥集团旗下的大丰公司和凤祥乳业工作,看到山东凤祥集团“五更爐”熏鸡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火爆,备受消费者青睐,在未辞职的情况下,以自然人身份恶意申请注册“五更鸡”商标, 2006年5月14日获准,并许可高唐蓝山集团等食品公司使用,获取不正当利益。他们的行为导致市场上出现“五更鸡”和“五更爐”两种在名称和包装、装潢上都极为相似的熏鸡产品,故意混淆消费者视听,误导消费者以为是凤祥产品而购买,这种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市场秩序混乱,导致山东凤祥集团“五更爐”产品销量锐减,损失上千万元。
为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本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山东凤祥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8条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不得注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规定,于2007年8月22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五更鸡”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认定 “五更鸡”和 “五更爐”在形态上相似,并且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构成了对“五更爐”的仿冒,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33811号决定,依法撤销侵权人侯典锐恶意注册的“五更鸡”商标。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被撤销的商标自始就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侵权人侯典锐和蓝山集团不顾商标被撤销的事实,继续生产和销售“五更鸡”熏鸡产品,并伪造六张广告公司的收款收据,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7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侵权人侯典锐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0年9月10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侵权人侯典锐仍然罔顾事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了充分保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驳回侵权人侯典锐再审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五更鸡”商标的裁定。
针对侵权人侯典锐和高唐蓝山集团上述恶意的侵权行为,凤祥集团依法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侯典锐和蓝山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已生产的“五更鸡”产品和印制的相应的的包装和装潢,并赔偿因其仿冒“五更爐”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给凤祥集团造成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是注册人专有的独占性权利,未经许可用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标识的行为,或者销售标有此类标识的产品都是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案终结之时,山东凤祥集团向广大商户发出郑重声明:“五更爐”是凤祥集团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许可使用此商标或者使用像“五更鸡”等与“五更爐”相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相混淆的商品标识,均是对山东凤祥集团商标权的侵犯,请求各位商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五更鸡”商标等与“五更爐”相类似的各类产品,并销毁相应的包装、装潢。否则,山东凤祥集团将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