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甲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sincely”的英文字母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三类的化妆品上,在化妆品行业是知名品牌,曾获得过《华南地区十大消费者满意品牌》的荣誉奖。乙公司的网站域名为www.Sincdly.com,在网站上大势宣传其公司的产品,基本都是涉及到化妆品产品的,其中在宣传产品图上,标有“sincdly”的字样。甲公司经过公证保全了乙公司的网站信息,后向乙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民事诉讼。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上突出使用了与“sincely”近视的“sincdly”标识,并且该网站上销售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相同或者类似的,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以为是被告的产品,来源于原告或者和原告有某种关系,容易混淆了两者的标识和产品,做出错误的判断,因此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的损失。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第一,乙公司的域名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第二,如何认定乙公司通过网站宣传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
对于第一个问题,商事主体乙公司有注册该域名的权利,是其正常的商业活动,通过该域名指向了乙公司自己的网站,是唯一的指向性,网络消费者通过这个域名并不能被引到其他的网站,也就是说域名中有明确的字符差异,这个差异会导致不同网页界面的产生,是不会发生混淆的。在本案中,即使不考虑域名的前后缀,就相似部分的输入均会产生不同的指向,所以域名本身难以被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
第二个问题,从甲、乙两个公司经营的商品来看,均属于第三类产品,是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而甲公司是“sincely”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在核定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有独占和排他的权利,乙公司的商标从整体上和视觉效果上看,和甲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对相关进入网站选购商品的观众来说,容易误认为两公司有某种联系或者乙公司的产品就是来源于甲公司。不难看出,乙公司有利用甲公司商标的美誉来实施利用网络销售搭便车的行为,故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有权。
因此,在网站域名引起的近似商标侵权案件中,不能只看网络域名的类似等形式要件,必须侵权事实是存在于域名以及通过该域名发生了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商业行为中,而且容易引起相关领域的消费者的误认或者混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