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备受关注的“大自然”墙纸商标侵权纠纷,继2011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称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进入了上诉程序。近日,随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一纸民事裁定书的作出,该案被裁定中止审理。曾在一审中获得胜诉的杭州比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比纳公司)因为遭遇案外案阻击,其商标专用权因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瑞俪公司)提起的商标争议而陷入不确定状态之中。
据悉,2011年1月,比纳公司依据其在先注册的第716753号“大自然及图”商标,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大自然·瑞依俪墙纸”墙纸生产商瑞俪公司及其经销商诉至法院。同年5月,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瑞俪公司侵权成立。瑞俪公司不服,随即提起上诉。日前,杭州中院就该上诉案作出“中止审理”裁定。
据了解,杭州中院中止诉讼的依据在于,瑞俪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的“关于第716753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编号:撤201003730)”(下称《决定》)。
据悉,2010年8月,瑞俪公司曾以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比纳公司第716753号“大自然及图”商标的争议申请。该争议案行政审理过程中,商标局认为比纳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遂作出上述《决定》。瑞俪公司遂据此向杭州中院提出“中止审理”请求。
杭州中院认为,此决定由商标局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撤销了比纳公司所有的涉案第716753号注册商标,且该决定尚未生效,因此,第7167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待其效力稳定后再恢复审理为妥,裁定此案“中止审理”。
据了解,第716753号“大自然及图”申请于1993年,商标原申请人为杭州磁带厂,1994年11月此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地毯、非纺织品墙帏等。2010年6月,此商标被比纳公司受让取得。
在商标局上述《决定》作出后,比纳公司随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比纳公司称,该公司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转让程序所获得的涉案商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比纳公司认为,公司在墙纸等商品上使用“大自然”图文标识的行为,应视为对第716753号“大自然及图”商标的使用等,请求商评委依法撤回商标局的撤销决定。
比纳公司依据是,比纳公司称其是一家天然植物胶和新型环保墙纸研发与生产企业,公司早在2007年就与杭州磁带厂协商了“大自然及图”商标事宜,2010年6月经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该商标。同时,为了进一步保护和规范这一商标,公司于2009年1月重新向商标局提起了该商标在第27类上的注册申请。
据比纳公司该案代理人陈柯介绍,由于在旧版分类表中并未列明“墙纸”商品,使得第716753号“大自然及图”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是与“墙纸”类似的“非纺织品墙帷”等。而当初比纳公司受让该商标的目是为在“墙纸”商品上获得商标专有权,并且公司也重新申请了包含“墙纸”商品的第7144698号“大自然”相关商标,同时比纳公司将该商标用于“墙纸”实际生产中。陈柯认为,比纳公司在墙纸上使用的“大自然”,应该等同于对716753号“大自然及图”商标的实际使用。据此,比纳公司向商评委提供了“大自然”墙纸销售的相关票据、媒体相关报道、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3月20日,据瑞俪公司方面称,瑞俪公司已改名为广东莹瑞墙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同时公司已启用新品牌“大自然壁高”。对于此案进展,本站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