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双龙之争今得尘埃落定

时间:2012-04-12 11:30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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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时4年,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新建材)终于从根源上遏止了他人“精品龙”标识对其“龙牌”商标的权利侵犯。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这起建材行业内备受关注的“双龙之争”商标异议行政诉讼作出终审判决,第三人周书亚申请注册的第4483886号“精品龙”商标被终局确认与北新建材“龙牌”等3件相关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原予以被异议商标“精品龙”注册的复审裁定被判决撤销,商评委被判令就该商标异议复审案重新作出裁定。

据知识产权业界专家分析认为,在北京高院就“双龙之争”一案的实质即两件商标的近似性问题作出终局认定后,“精品龙”商标将难以逃脱被裁定不予注册的命运。

一波三折

据介绍,“精品龙”商标系由周书亚于2005年1月提起注册申请,申请使用在商标国际分类第19类的石膏板、石膏商品上。

2008年4月,北新建材以其在先注册的相同类别“龙牌”、“龙及图”等3件注册商标作为引证商标,针对“精品龙”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

该案先后历经异议裁定、异议复审裁定以及行政诉讼两审,终于在日前终局。

行政裁定程序中,商标局与商评委对北新建材异议理由未予认可。在异议复审裁定中,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准予其注册。

2011年6月,北新建材就该行政裁定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该公司诉称,“龙牌”作为其石膏板等商品品牌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注册并使用,已在业界形成较高知名度,3件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与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中的“精品”文字通常形容商品等级,不具有显著性,该商标使用在与石膏板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显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第三人作为同业人员在明知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情况下,曾假冒原告“龙牌”石膏板等商品并被工商执法部门查处,在此情况下仍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据此,北新建材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原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结果,并判令其重新就该案作出裁定。

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商评委方面答辩坚持其原裁定意见。第三人周书亚则述称同意商评委答辩意见,并坚持认为被异议商标未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北京一中院就该案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能否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该案中,被异议商标“精品龙”中的“精品”为形容产品质量的词语,不具有商标显著性;“龙”虽为一种古代历史传说中的神异动物被广泛使用,但作为商标使用在石膏板等商品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故被异议商标中的“龙”字为主要识别部分。将被异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分别进行对比,二者在字形、读音、含义方面均相同或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标识与3件引证商标的标识构成近似。同时,被异议商标“精品龙”使用在同样的石膏板等商品上,曾经被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该项事实足以证明“精品龙”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石膏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商评委认定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北新建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原异议复审裁定,并重新就该异议复审案作出裁定。针对该案结果,商评委及第三人随即提起上诉。

近日,该上诉案有了最终结果,一审所认定事实再次被北京高院确认,并最终维持了原一审判决结果。

业界热议

一直以来,建材行业的“双龙之争”亦在知识产权业界具有较高的关注度。针对该案所涉及的普遍性问题,多位知名知识产权专家日前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各自的点评及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就该案点评认为,商标法保护商标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商标区分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不同来源,保护公平竞争,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诚实信用商业道德,促进经济发展。因而是否具有显著性(即可区分性)成为商标是否能够成功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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