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庆协信上法庭争“时代广场”商标权(2)

时间:2012-04-25 09:57 华龙网-重庆商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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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龙庆方面认为,“时代广场”商标经商标实质性审查后予以授权,即可证明其具有显著性。而从商标本身含义上来看,“时代广场”商标在放弃“广场”的专用权后,“时代”两字既不属于房地产租赁行业的通用名称,也没有直接描述房地产租赁服务行业的特点,显然具有显著性。

此外,针对协信代理人列举的大量包含“时代”文字的商标注册,龙庆代理人反驳,其中绝大多数是与本案涉案的第36类无关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具有相同文字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类比不同时是不同的商标,比如,“长城”牌润滑油商标和“长城”牌葡萄酒商标,即为两个独立商标。而另外极个别属于第36类包含“时代”文字的商标,都是晚于龙庆商标申请,其使用行为也涉及侵权。

焦点二:两者商标是否具有混淆性?

协信代理人认为,“协信·星光时代广场”与“時代廣場”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协信·星光时代广场”由8个汉字加1个字符共4部分组成,而龙庆商标由“时代”与“广场”两部分组成。从构成上可轻易区分二者。此外,两者中文含义不同。协信的项目名称中最具辨识度的部分首先为集团公司名称——“协信”、其次是系列项目名称——“星光”,而“时代”与“广场”仅仅是利用了词语自身的含义而做的表述。

而龙庆代理人则提出,协信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有多种形式,包含“星光时代广场”、“协信星光时代”和“协信星光时代广场”等,但主要的使用方式“星光时代广场”。比较二者,“星光时代广场”字形为楷体简体,“时代广场”商标为繁体楷体,从音形义上整体判断,两者主要识别部分“时代广场”完全一致,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商标。

龙庆代理人更指出,协信所使用的“星光”商标在第36类上并没有注册,其合作伙伴注册的“星光68”是第37类,没有包含涉案的服务范围。而即使获得授权,也不能对抗其在商标上联合使用“时代广场”构成的侵权行为。

法律专家

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外形近似 易误认 易混淆

商标侵权具体界定有哪些?记者致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他指出,按商标法52条,构成侵权的要素包括:商标权人拥有注册商标,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而近似的判断标准,除了从外形视觉效果上近似,同时还需引起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如果被告方没有合法的抗辩事由,则有可能形成侵权。

(编辑:ed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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