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眼镜行“光明”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时间:2012-05-02 09:43 浙江在线嘉兴频道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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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5月以来,海宁发生了两大眼镜行的“光明”之争。原告称,自己的“光明”是浙江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被告的“光明”搭了自己的便车;被告则称,自己的“光明”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根本不是搭便车。这个“光明”到底归谁?

记者前两天从海宁法院获悉,这起耗时近1年的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现已尘埃落定,法院两审皆判被告侵权。

“新光明”搭了顺风车?

据了解,原告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营范围为验光配镜、眼镜及钟表维修等;被告海宁市海洲新光明眼镜店成立于2010年7月,主要经营眼镜零售等。

去年5月7日,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向海宁法院诉称,自己拥有“大光明”及“新光明”的注册商标,且“大光明”的注册商标是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是浙江省知名商号。

“我们发现,海宁市海洲新光明眼镜店未经允许,就擅自使用了‘新光明眼镜’的字样,且将‘新光明’作为企业字号,搭了我们的便车,使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且使我们的销售业绩下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使用原告商标,停止使用、变更或注销被告字号,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费11000元。”对于原告的这一要求,被告辩驳:“戴上眼镜总是希望光明,我们把店名叫做新光明,就是图个吉利,再说,我们这店名是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怎么可能侵权?”

侵权

但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个“光明”究竟谁是谁非?海宁法院一审此案后认为,“原告的‘新光明’商标注册在先,被告将‘新光明’作为企业字号在后,且在门店招牌上以及提供的购物塑料袋上特意将‘新光明’字体增大,在右下角仅以很小的字体标注‘海宁·海洲’,具有将‘光明’作为商品或服务标志的意图,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海宁“新光明”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同时,原、被告企业字号中虽然都含“光明”二字,但“光明”一词显著性较小,法院认为,“在光明之前添加‘新’和‘大’,两者的字音、字形均有明显差异,且被告企业名称中包含‘海宁市海洲’,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浙江’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并不会造成对原、被告两企业之间的混淆,被告注册使用的企业名称并未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眼镜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突出使用“新光明”字号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但原、被告对此判决结果均不服,并提出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此案后,维持原判。

(编辑:ed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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