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英特尔公司诉因特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因特佳公司、陶某停止侵害英特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特佳公司赔偿英特尔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陶某对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英特尔公司成立于1968年,1971年推出全球第一个微处理器,引发计算机和互联网革命。“INTEL”商标,在英特尔公司注册的系列商标中,属于注册时间最早、使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商标。根据英特尔公司递交的诉状,这个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已为中国公众耳熟能详的“IN-TEL”商标,竟然被中国一家生产打印机耗材的企业侵权使用了。
涉嫌侵权的公司名叫因特佳。英特尔公司调查发现,因特佳公司未经许可在该公司生产的打印机硒鼓、墨盒等产品上,以及公司网站域名和英文名称中使用了“IN-TELJET”、“Inteljet”和“inteljet”等文字。因特佳公司还将相关图文标识用于产品及产品包装、标签上。为此,英特尔公司诉至上海市二中院,要求因特佳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认定“INTEL”商标为驰名商标。尽管因特佳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的主营产品并不相同,但在广义上都与电脑相关,因特佳公司使用与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某种联系,在主观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构成对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权利的损害。此外,陶某作为因特佳公司的代理商,构成共同侵权。遂判令因特佳公司、陶某停止对英特尔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因特佳公司赔偿英特尔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万元,陶某对其中的4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因“傍名牌”引发的诉讼呈多发态势。“名牌”拥有者尽管在多数案件中获得胜诉,但维权成本也相对较高,法律界人士呼吁职能部门规范市场行为,通过行政手段,从源头上杜绝“傍名牌”现象的发生。
(编辑:edi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