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情:舞狮是我国民间传统表演艺术,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掌礼司太狮会”的传人董云作为文字商标“掌礼司”的注册人,状告北海公园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回放
“掌礼司太狮会”传人状告北海公园
舞狮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相关文字记载见于《汉书・礼乐志》、《旧唐书・音乐志》等史书中。
中国传统民俗认为舞狮可以辟邪驱鬼,因此每逢重要节日或盛大庆典,常以舞狮助庆。表演者在锣鼓的伴奏下,装扮成狮子的样子,模仿狮子的各种形态动作。
北京香会历史悠久,是民俗文化的一大特色。到了清代,香会的发展达到鼎盛时期。其中,“掌礼司太狮会”与兵部杠箱会、刑部五虎棍会、户部秧歌会、礼部中幡会、工部石锁会、吏部双石会、太子府的花坛会并称为“内八档”,也叫“太和殿承差”,每逢重大节庆为皇家表演舞狮节目。
原告董云是“掌礼司太狮会”的传人,申请注册了文字商标“掌礼司”。
今年正月初二,北海公园以“掌礼司狮子会”的名义举办舞狮表演。原告认为北海公园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海公园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4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掌礼司”or“掌仪司”
5月4日上午9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原告方出席庭审的有“掌礼司太狮会”的传人董云及两位委托代理人,被告方到庭的是北海公园的法务职员和代理律师。
法庭调查阶段,董云称其是“掌礼司太狮会”的第四代传人,家中保存有一对清朝顺治年间的宫廷舞狮,名曰“掌礼司太狮老会万寿无疆”的舞狮堂头。其中蓝狮头重68斤,黄狮头重70斤,是目前国内唯一保存完好的宫廷太狮。
2003年7月7日,董云取得了文字商标“掌礼司”的专用权。他认为,北海公园以“掌礼司狮子会”的名义举办舞狮表演,并以大幅展板形式进行宣传介绍,误导公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北海公园辩称,原告注册商标为“掌礼司”而非“掌仪司”,而其是使用“掌仪司”进行宣传的。“掌仪司”本就是清代官位设置,而“掌仪司”舞狮是皇家“内八档”花会中的一个节目。因此,被告在介绍“内八档”花会时提及“掌仪司”合理合法,没有侵犯原告任何权益。
“正当使用”or“侵权行为”
北海公园在庭审中主张,其唯一一次提及“掌礼司”字样,是在公园南门民俗展板上,而在这个展板中,并不是将“掌礼司”用作商标,或是出于商业目的,而仅仅是为了向游客介绍“内八档”花会的情况。
“掌礼司狮子会”是对“掌礼司”传统舞狮表演最通俗的叫法,将“掌礼司狮子会”与刑部五虎棍会等其他七档花会并列介绍,属于对历史事实的客观陈述,是普及民俗知识,完全是正当的公益性使用。
此外,就被告组织的舞狮表演而言,表演现场根本没有以原告方“掌礼司太狮会”的名义进行宣传,也没有借用原告名声吸引游客的意图。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被告没有以任何形式宣扬所组织的舞狮表演与原告存在关联。
原告方反驳称,被告在展板上清楚写明了舞狮表演的时间是正月初二,故其就是在商标意义上使用“掌礼司”标识,构成侵权。原告已经取得了“掌礼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以“掌礼司”名义进行的宣传都要经过原告的许可,“如果谁都能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原告方称,“掌礼司”的确是机构名称,在商标保护范围之外谁都可以使用。但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内,也就是在演出领域、在舞狮演出活动中使用这三个字就是直接侵权。被告要想宣传“掌礼司”文化知识,就应该请原告去表演,而不应该请其他人。此外,被告聘请的舞狮队根本达不到原告的技艺要求,这也影响了原告的商标形象。
民俗专家:保护中避免垄断
原告董云强调,“掌礼司太狮会”从狮子头的款式到舞狮的动作口诀、相关仪式、行话都有皇家特色,他将“掌礼司”注册成商标,就是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护民间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