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追查“厦大”品牌“模仿秀”

时间:2010-03-22 20:08 国际金融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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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厦门大学与上海厦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上海对簿公堂时,千里之外的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在另一起相似官司的判决中认定:“厦大”是厦门大学的简称 ●众多的“厦大”将何去何从?厦门大学将如何捍卫“厦大”?法律又将如何维护高等院校的名称权益,商家又应如何避免名称权官司缠身 “厦大”名称引风波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所华侨创办的大学。目前是我国惟一地处经济特区的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一批高水平大学之一。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9年6月被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以该名称经营,目前在上海的主要楼盘有东方夏威夷。 一所是知名高校,一家是在上海经营房地产业务的公司,两者之间到底有没有联系? 记者近日在上海南京西路随机询问了20名路人,其中14名表示:从名称上看,两者是存在联系的。有的被访者甚至认为,厦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很可能是由厦门大学创办的。 然而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年间,这两者毫无瓜葛。直到2006年2月,厦门大学将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大学的代理律师傅明、郑润告诉记者,庭审中,“厦大”是否等同厦门大学的简称,双方注册“厦大”商标的先后成了争议焦点。 原告方认为,厦门大学历史悠久,早年鲁迅、林语堂在厦门大学任教时,就有“厦大”这一称谓。“厦大”一词应是为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厦门大学”的简称,诸如“北大”、“浙大”等。 据悉,厦门大学已于2000年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请注册了“厦门大学”名称的注册商标,内容包括“厦门大学”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 厦门大学认为,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在上海登记注册设立,未经过其同意。因此,2005年5月,厦门大学曾向厦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律师函,告知其在公司名称中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希望其更改名称。 傅明认为,该房产公司在从事的房地产活动中取得的营利,与“厦大”这一名称有一定的关系,“对方企业字号中使用的‘厦大’这一简称,会让人误以为厦门大学在上海开发房地产项目,或者该企业获得了大学的资金与技术支持”,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已涉嫌不正当竞争。由于该公司在2002年至2004年利润总额5000万元,大学方面遂根据有关法律要求赔偿总利润的10%,也就是500万元。 被告方的几大反驳理由 记者致电厦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却一直无人接听。致电其购房热线,接电话的售楼小姐表示不知道总公司的联系方式。记者通过其他方面的了解,获悉厦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态度大致如下: 该公司在1999年6月被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使用名称“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比厦门大学取得“厦大”商标的时间早了一年,因此公司方面律师认为不构成侵权。 厦门大学在厦门,而厦大房地产在上海,厦门大学在上海影响力有限,上海的购房人不会产生误解。 公司的“厦大”字号主要使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领域,而厦门大学的“厦大”商标保护范围局限于教育领域,鉴于各自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无需赔偿。 厦门大学的“厦大”这一简称仅仅是民间称谓,不受法律保护,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没有做过与厦门大学有关联的宣传广告,从未强调“厦门大学”,客观上不存在牟利意图。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名“厦大”纯属巧合,公司设立初始的发起人为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公司,因“上海大洋”字号已被注册登记,公司发起人遂将“厦门大洋”字号简称为“厦大”。 对此,傅明表示,上述前三点理由并不针对原告所诉的侵犯名称权,而后3点态度在厦门大学看来,也并不能成立。他解释说,在侵犯名称权的情况发生时,无论是否属于故意,只要客观上侵权行为成立,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原告方也对被告所说的“非故意”提出了质疑,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榕生,就是厦门大学日语专业毕业的,“他不可能意识不到‘厦大’是厦门大学的简称”。 相似案例的胜诉 记者通过Baidu搜索网搜索了“厦大”一词,显示的条目让人眼花缭乱,各种论坛、博客和公司网站数不胜数。这其中有一部分是经过厦门大学授权的;有一部分是厦门大学的下属单位;也有一部分的情况和厦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相似。 据悉,厦门大学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系列追查行动,目标直指数家同名企业。凡是未经允许使用该校名称作为企业字号的企业,都已被列入追查名单。 当上海这边的官司悬而未决时,记者了解到,厦门大学在老家打的另一场颇为相似的官司,已经取得了一审的胜诉。 被告福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自2004年起在漳州开发名为“厦大商业街”的房地产项目,并在该项目的宣传广告中使用“厦大商业街”、“厦大商圈”等用语。 福建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昆仑公司停止在诉争工程项目名称及宣传广告中使用“厦大”的文字,在《厦门日报》、《闽南日报》上向厦门大学赔礼道歉,并赔偿厦门大学20万元。 该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法人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厦门大学作为名牌高校,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其名称本身是具有较高价值的无形资产。众所周知,“厦大”是厦门大学的简称。“厦大”与厦门大学这一主体身份相联系,代表着厦门大学,同样可以成为厦门大学声誉和信誉的载体,成为厦门大学主体人格化的外部标记。因此“厦大”也应该纳入厦门大学名称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在商业运作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厦大”这一简称,以“厦大商业街”作为商品房项目名称,并在媒体、广告上使用“厦大商圈”等文字进行宣传,极易在社会上引起关于厦门大学的联想,混淆消费者的视线,已构成对厦门大学名称权的侵犯。 在赔偿数额的裁定上,法院表示,赔偿数额可参照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原告主张按被告实际销售不动产营业额5%作为赔偿依据,该数额未扣除被告的成本,且工程项目名称及宣传广告只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故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20万。 记者了解到,虽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思明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以及对“厦大”简称的认定,仍然会对其他类似的案例起到参考作用。 高校不再沉默 厦门大学并非惟一一家奔走于法院之间,力图捍卫其“名称权”的高校。 据记者了解,2003年,北京大学曾经接连向法院提起5起诉讼,维护自身名称权。 2004年,清华大学向法院提起名称权诉讼获得法院支持,对方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清华大学”或“清华”字样的宣传内容。 2005年,上海同济高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同济大学名称和校徽,为其开展的室内装潢业务招揽生意,被黄浦区法院判令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 不过,在高校维权行动不断展开的同时,另一方面,将校名注册为商标的高校也越来越多。此前有媒体报道,武汉地区的部分高校曾出现注册校名商标的热潮。 不过注册商标并不能完全解决高校面临的问题。据悉,工商部门对知名企业名号有保护措施,但由于大学不属于企业,所以在审批企业名称时不能因为与大学名称雷同而拒绝企业申请。 傅明告诉记者,高校遇到此类官司时,应诉对方侵犯名称权而不要非以商标侵权进行诉讼。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校就算注册了商标,也属于第41类的教育产业,与其他工商企业从事的领域相去甚远,以现有法律难有把握胜诉。 记者获悉,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高校申请驰名商标,如果驰名商标获批,则无论是否同一产业领域,他人皆无权再申请此商标。但目前国内尚无高校名称申请驰名商标成功的先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傅明表示,厦门大学此后可能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打其他的官司,可在其中申请法庭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也认为,高等院校不是一般的商业单位,但是高校校名具有商誉价值,具有商业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因此,对于知名企业字号的保护应当扩大到高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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