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商标“装点”产品合格证 知识产权报讯 (通讯员艾新伟 记者李建伟)本想利用别人在行业有名气的商标,来“装点”自己的产品合格证,借以提高自己的“身价”,不料却被法院判决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不仅要销毁印有“洛玻”字样的产品合格证,还要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洛阳洛玻晶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老板至今仍后悔不迭。 据了解,2005年3月,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洛玻公司)发现,位于洛阳市白马寺镇十里铺村的一个生产销售玻璃包装用纸、书写纸、塑料薄膜的企业,其注册名称为“洛阳洛玻晶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晶华公司)”,其产品特效玻璃防霉纸和聚乙烯塑料薄膜的“合格证”上,均印有“洛玻”字样。洛玻公司遂于2005年3月18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认定“CLFG洛玻”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晶华公司认为:原告商标主要应用于平板玻璃等,与晶华公司的产品玻璃包装纸有明显的不同,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在经营主体和商业信誉方面产生联系,产生降低原告商标显著性、损害其商誉的后果。我国现行商标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均未有不得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组成部分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洛玻注册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晶华公司并未侵权。 法院认为:洛玻公司是世界三大浮法玻璃工艺应用产商之一,是中国第一条浮法玻璃生产线的诞生地,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CLFG洛玻”商标于1998年注册,标注该商标的产品销往全国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CLFG洛玻”商标多次被评为河南省“知名品牌”、“著名商标”,已在消费者及建材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法院认定洛玻公司持有的“CLFG洛玻”为驰名商标,晶华公司使用“洛玻”两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其产品的合格证上使用“洛玻”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淡化了该驰名商标。法院遂判令晶华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