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将原定于2009年底到期的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底。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且规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这四项政策的执行期均延长到2010年底。
通知还明确,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同样延长到2010年底。 为体现政策的针对性,通知要求扶持政策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且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优惠政策享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