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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五周年与中国法制建设 从立法到实践的探索

时间:2010-03-22 19:37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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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政府法律专家顾问入世后,中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对外贸易法制建设取得了哪些成就? ■一个以自由贸易与和谐贸易为导向并与中国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外贸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在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内,中国对建国以来的相关对外贸易管理法律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清理并修订了多达3000余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这些清理和修订中,标志性事件当属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的修订和通过。 新《外贸法》修订中最大的进步,就是对于外贸经营权的管理上以备案登记制度替代了审批许可制度,并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个人对外贸易的经营权,从内涵和实质上进一步强化了旧《外贸法》第四条业已确立的自由贸易原则。 新《外贸法》颁布施行后,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和部令规章,以确保从审批许可制向备案登记制的过渡顺利进行,这些配套立法进一步放松了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制,降低了货物进出口的关税,减少了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其他限制水平。 综合中国政府及外贸主管部门最近一系列的举措,一个以自由贸易与和谐贸易为导向并与中国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外贸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一个能使中国本土企业与其外国对手平起平坐的贸易救济法制环境初具规模 紧随中国入世的,是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的新的“二反一保”措施条例。 所谓的“二反一保”,系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合称。这三种措施,均属贸易救济措施。顾名思义,就是当进口国相关国内产业在入世后遭遇不公平贸易行为阻击或者遭受超越该国承受能力的进口增长时,给予此等产业启动国家机器维护公平的进出口贸易秩序的权利。 以美国为例,对于来自境外出口产品的低价冲击,美国企业就可以援引本国的反倾销法律来保护自身利益;而对于外国企业因在某一领域拥有垄断优势而实施的高价销售行为,美国的企业可以援引本国的反托拉斯法来加以对抗。此外,美国企业手中还有反补贴、201条款、301条款、337条款、406条款等多种法律武器实施自卫或主动出击。 而1997年我国颁布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标志着在建立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已经开始起步。2001年,为了与入世后的中国在WTO项下承担的义务相一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上述三种贸易救济的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贸易救济立法,一个能使中国本土企业与其外国对手平起平坐的法制环境已经初具规模。 ■透明度和司法审查等先进的法律理念不仅落实到外贸法律制度中,而且深入到中国的其他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中 众所周知,提高各成员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度,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和WTO诸多涵盖协定中,对透明度的规定可谓是不厌其烦、俯拾即是。与此同时,WTO在许多涵盖协定中均为成员设置了司法审查之条约义务。这些条款,为利害关系方在不服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和裁决结果时行使司法救济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增强了WTO贸易法纪和规则的可预见性。 令人欣慰的是,透明度和司法审查等先进的法律理念并没有局限于外贸法律制度建设之范畴,它们正在逐步融入中国的其他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从而在保障私法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之行使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进而推动中国全方位的社会进步和制度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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