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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十件典型案例(2004年下半年)

时间:2010-03-22 19:43 中国商标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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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以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以查处食品、药品商标案件和涉外商标案件,侵权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违法案件为主,扎扎实实开展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重点组织了三次集中整治行动。 据不完全统计,在三次集中整治行动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检查经营户253.2011万户,检查商品交易市场8.6633万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586个,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418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3828件,没收侵权商标标识2528.8520万件(套),没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标识的工具10.2647万件(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308.2325万件,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2.9013万件(套),罚款人民币1.571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75件,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个人43人。与2003年同期相比,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件数、罚款金额分别增长了47.84%和13.77%,涉外商标侵权案件件数、没收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工具件数以及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数和人数则大幅增长了2.19倍、9.61倍和2.95倍、1.39倍。 以下是2004年下半年10个移送公安机关典型案例。 (一)假冒“安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4年7月20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移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王建荣假冒“安琪”注册商标的案件案卷材料、当事人王建荣及查获的物品,包括:真空包装机一台、封口机一台、500克包装袋31400个,成品“安琪”高活性干酵母400袋、25千克散装干酵母原材料33袋等移送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销售假冒“五粮液”、“茅台”注册商标案 2004年8月26日,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工商局将刘玉平销售假冒“五粮液”、“茅台”驰名商标案件材料及查获的侵权商品,包括侵犯“五粮液”、“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465箱,和当事人刘玉平一并交由县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处理。现当事人刘玉平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非法印制“惠普”、“联想”、“佳能”注册商标案 2004年11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禅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查获的杨耀饶非法印制“惠普”、“联想”、“佳能”的电脑打印墨盒外包装50万只,案值125万元的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四)制售假冒“Johnson’s baby”商标案 2004年7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将蔡建忠涉嫌侵犯“Johnson’s baby”(强生)注册商标的案件材料、当事人蔡建忠及查获的侵犯“Johnson’s baby”注册商标的(强生)婴儿爽身粉348箱,移送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假冒“Nokia”、“Motorol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4年9月13日,深圳市工商局宝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许前锋假冒“Nokia”、“Motorol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的案件材料、当事人许前锋印制的假冒“Nokia”、“Motorola”、“SonyEricsson”商标的手机外包装盒、说明书、“三包”凭证、电池保修卡和假冒“Duracell”商标的电池外包装纸等共计157542张(片),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假冒“LV”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4年7月12日,深圳市工商局龙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谢继章假冒“LV”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的案件材料、现场查获的假冒“LV”商标手袋成品896个、半成品296个(市场价格500万元以上),移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假冒“NIKE及图”和(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案 2004年10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晋江罗山镇林口村柯某假冒“NIKE及图”和(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的案件材料、现场查获的假冒(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运动鞋12428双及假冒“NIKE及图”注册商标运动鞋1600双,移送泉州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假冒“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4年11月1日,福建泉州石狮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江西籍男子叶某假冒“adidas”、“Nike”、“Reebok”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的案件材料、当场查获的叶某制造的假冒“adidas”、“Nike”、“Reebok”、“NBA”、“UMBRO”、“Puma”等有较高知名度注册商标的标识1643600件(套),移送石狮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假冒“东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4年8月18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公主岭市名佳印刷行假冒“东辉”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的案件材料、名佳印刷行印制的假冒“东辉”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26万张,移送公主岭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假冒“Gillett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4年6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尤XX、李XX生产销售假冒“Gillette”(吉列)注册商标的案件材料和查扣的27300盒假冒“Gillette”(吉列)商标剃须刀、“Gillette”(吉列)商标标识102760只,移送台州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经查实,尤XX、李XX等人自2003年5月开始至案发日止,共生产销售假冒“Gillette”(吉列)商标剃须刀65万余盒,总案值超过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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