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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意识”与“认识”纠偏

时间:2010-03-22 19:44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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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就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放话:驰名商标认定不能“神化”和“异化”。并表示,相关部门将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进行调研,一俟条件成熟即行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    笔者认为,这个讲话,对当前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错误认识”是一次及时的“纠偏”。    毋庸讳言,当前,对不少企业界人士来说,知识产权最能勾起他们关注目光的,就是一个“驰名商标”的认定。很多企业殚精竭虑、穷尽精力进行“强攻”,政府部门也不遗余力积极开展大力扶助。因为,某个企业一旦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非但有政府的重金奖励,而且也意味着自己的产品一夜之间站在了市场的高端,一举多得,何乐不为?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这种做法对与不对,就其结果来说无疑是好的,但其获取的过程却似有偏差。我们认为,在一些企业和企业家身上,主要存在着一个“意识”和“认识”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存在,特别是一些含混的认识和不健康的认知,对我市当前的“创牌”、“创新”等各项工作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和误导。    首先从“意识”上说,这种对驰名商标的追逐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它至少反映了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和提高,即使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过度”,或者说创牌上的“用力过猛”等等,不过是一个“分寸的把握”。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认识”。创牌的目的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获得究竟意味着什么?应该说,这个领域的认知是不清晰的,甚至可以说是不正确的。忘却了驰名商标获取的本质意义、“逐利色彩”过重过浓,是其中十分严重而且又是最为普遍的一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说得很直白,也很清楚:“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但“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显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荣誉称号”。依法而言,驰名商标的认定,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不被仿冒,维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并不是为了让个别企业“投机取巧”,甚至是为了“显摆”,如是,则完全背离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初衷和实质意义。    事实上,决定一个商标是否真正驰名,非是一个简单的“法院认定”就万事大吉了,其关键还在于市场,在于消费者是否认可。因此,企业还是应该把力气下在市场上,把心思用在消费者身上,而不能总是抱着投机的心理四处寻求“旁门左道”。这样做,即使是侥幸暂时获得成功,也是难以持久的。因为,真正的驰名商标牌子是在消费者的心里,还因为,“驰名”二字还内含品质、责任、信誉等诸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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