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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望鲁局长在督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暨部署查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2010-03-22 19:47 工商局网站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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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结合公平交易执法工作实际,围绕贯彻落实当前正在开展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这个中心任务,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部署各地进一步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近一个时期以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对于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来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治理商业贿赂、打击“傍名牌”,都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都是我们履行职责,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往往与商业贿赂行为密切相关,“傍名牌”则几乎是假冒伪劣商品的代名词。就公平交易执法来说,这三项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我们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真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就是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体现。下面,我就有关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产品质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一直把加强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当前,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这是一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中国产品信誉和国家形象的特殊战役,对于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部署,工商机关牵头负责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8月23日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后,总局高度重视,立即传达学习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对全系统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总局及时成立了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周伯华局长担任组长,王东峰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司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公平交易局并成为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按照总局领导小组根据各业务司局的职能进行的任务分解,总局公平交易局在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负责组织各地开展查处食品等重要产品、进出口产品领域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傍名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作。 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周伯华局长指出:“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这既是经济问题,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责任重大。”每个公平交易执法人员都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要责任,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积极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推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化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一年多来,各级工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整体部署和总局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不断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今年以来,各地普遍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力度,深挖案源狠查案件,在一些重点领域和行业上又有所突破,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这其中,山东、江苏、广东、浙江、河南、重庆、湖北、湖南、河北、上海、四川、江西、福建等省市的工作在去年的基础上,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值得肯定和表扬。特别是山东省工商局在工作中坚持“四项制度”,狠抓“两个突破”,妥善处理好“三个关系”的理念和做法,各地工商机关应认真学习和借鉴。另外,辽宁省工商机关在严格执法、拓展领域、狠抓大要案件方面;山西省工商机关在加大社会宣传、加大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天津市工商机关在抓大要案件、拓展办案领域方面,也都作了很好的工作。 (一)当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是突出查办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今年以来,工商机关继续保持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狠抓案件查办工作。今年上半年,全系统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4542件,案值10.91亿元,罚没款1.92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163.8%、166.7%、77.8%。其中,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5件。 一些省市工商机关围绕中央确定的重点,结合本地实际,严肃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案件,有效的震慑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吉林省工商机关认真研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及规律,先后查处省内外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以“临床赞助费”等名义推销药品和医院收受厂家“医疗仪器使用培训费”等11起重大案件。沈阳市工商机关严肃查处高校教材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整顿教材市场秩序,促使沈阳教材市场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大的规范的公司在市场的占有份额不断扩大,书商加强了销售服务,违法行为少见了,学生负担减轻了。据统计,学生购买教材费用减少了25%。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案件来源。商业贿赂隐蔽性强,案件线索不易发现。为破解这一难题,各地积极在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上下功夫,通过一年多来的工作实践,主要形成了三种方式: ⑴发挥举报电话和网站的作用、完善“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动员群众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湖南省工商机关在去年查结的622起案件中,70%是通过社会举报投诉或信息员提供的。 ⑵结合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市场巡查和监控力度,积极从日常检查中发现案源。如,山东省工商机关由“被动受案”到“主动出击”,主动发掘案源线索,特别是对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集中时间、力量进行重点检查,从中发现线索,促进办案工作的开展。去年,全省工商机关先后对8,883家企业、单位进行了检查,所查办案件主要是通过主动检查发现线索并立案查处的。 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从有关执法、司法和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中获取案件线索。江苏省工商局去年仅从检察机关就获取了商业贿赂案件线索100余件。 三是创新办案模式,整合执法资源。各地按照总局要求,进一步强化内部沟通合作,发挥系统整体优势,建立案件通报、协查、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一些省市工商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建立了商业贿赂重点案件上收、督办、联办等制度,对于案情相对重大、复杂,特别是查处有难度、阻力的案件,采取将案件上收一级的方式,由上级工商机关直接办理、挂牌督办或者两级工商机关联合办理等形式,有效地减小了办案阻力,进一步加大了查办案件的力度。 四是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总局先后与卫生、药监、教育、新闻出版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规范行业行为、做好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目前,总局正在按照做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各项工作的要求,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就建立预防和惩治私营机构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私营机构商业活动行为守则,制定工作计划。 五是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分级监管和属地监管双轨制,把好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和退出关,有针对性地了解和掌握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经营动向,将企业是否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逐步形成了防治商业贿赂、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的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截至2006年底,总局通过联网共拥有679.4万户企业的基本信息和423.9万户注销企业的基本信息;建立了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汇集吊销企业信息273.7万条、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261.4万条。各地工商机关通过联网共享,延伸和扩大了监管范围,特别是依法应当限制的,不仅被所在地登记机关限制,在其他登记机关也同样被限制,实现了对企业的“准入”、“经营”、“退出”的全程监管。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将加强市场诚体系建设作为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前不久专门召开座谈会,就如何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听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汇报,何勇同志亲自参加座谈,并作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对工商系统的工作给予了肯定,他指出:“工商总局工作开展比较快,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下一步,我们要认真履行职责,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和长效机制建设,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努力。 六是加强工作指导,把握政策界限。针对各地工商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总局治贿办通过调查论证,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上旬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在《指导性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的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详细规定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原则、程序、标准以及案件查处的法律政策界限。 5月底,又向各地转发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意见》和总局的《指导性意见》在内容和精神上是完全一致的,各地要认真学习,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 七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和谐氛围。加强宣传教育,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治本之策。各级工商机关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打击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江苏、上海等省市在大力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征订中纪委发行的治理商业贿赂宣传片中,做了大量工作,值得充分肯定。总局在《中国工商报》、半月刊等相关媒体上开辟了治理商业贿赂专栏,并三次参加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山东、湖南、浙江、山西、重庆等地工商机关也先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增强对违法分子的震慑力。 各地工商机关也积极向经营者宣传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区分合法经营活动与商业贿赂的界限,通过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机制,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营造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和谐氛围。江苏省工商局和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协会共同组织了“共同抵制商业贿赂,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倡议大会,当地41家知名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并向全省广大企业发出倡议共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青岛市工商局采取推广先进企业经验、开展形式多样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力度等多种方式,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商业文化,引导企业自觉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二)当前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特点及专项治理工作现状 通过一年多来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一批商业贿赂案件被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被严惩,市场竞争秩序有了显著改善,收到了较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清醒地看到,目前取得的成绩只是阶段性的,商业贿赂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仍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易发多发,我们所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当前,商业贿赂行为及专项治理工作现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经过专项治理,一些经营者过去公然、公开、直接甚至肆无忌惮地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现象,现虽然有所减少,但进而转变为地下、暗中等方式进行,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有的还通过第三方给予、收受,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是借合同、协议、文件等形式或者名目,企图规避法律的带有商业贿赂性质的现象逐步增多。 三是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利用公权力影响干预商业活动,从中收受商业贿赂,钱权交易情况依然存在。在这些商业贿赂案件中,受贿方往往是具有某种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人员要有敢于碰硬的思想,严格从自身职能出发,依法查处行贿方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将受贿方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四是一些经营者利用垄断和相对优势地位来实施商业贿赂的情况仍然存在。当前,这种现象在医院、银行、电信、大型商超等具有垄断和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业中较为突出。 另外,由于管辖权的问题,部门之间出现不同意见的情况增多,需要根据“内和外顺”的原则,加强协调和沟通。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严重危害就是,为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在重大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件背后,我们都可以看到商业贿赂的影子。因此,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密切相关的,对于我们来说,大力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全面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体现。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各地工商机关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具体要求,扎扎实实,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始终高度重视。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多次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就进一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出具体部署。何勇同志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座谈会上,要求各有关部门把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给我们指明了方向,振奋了精神,坚定了信心。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统一到总局的要求上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毫不松懈、稳扎稳打,不断加大治理力度,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务必取得新的成效。 二 是加大督办指导力度,突出查办大要案件。针对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总局将认真总结推广经验,“抓两头、带中间”,“树典型、促一般”。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地继续抓好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下一步,总局要选择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各地也要根据自身情况,狠查一批大要案件,特别是对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毫不姑息,一查到底,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打出声威、做出实效。 各地工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大督办指导力度,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广东省、山东省工商局针对商业贿赂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全面分类指导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结合专项整治,建立重点、热点行业的长效监管机制。对有商业贿赂行为在内不良记录的经营者,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监管系统,作为评价其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并注意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研究分析监管工作的现状特点、动态变化等,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建立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行为准则,引导企业不断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从而减少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 目前,总局正在抓紧开发“公平交易执法联网与应用系统”,研究起草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办案纪律的指导性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公平交易和经济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是密切结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温家宝总理在7月下旬召开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决打击商业贿赂、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一些地方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根子在于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与违法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滋生假冒伪劣的温床,不少违法分子利用这种手段,大肆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是生命安全。我们要坚决打击以商业贿赂为手段,开展制假售假活动的行为。对于那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不法分子,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五是进一步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党和人民忠诚的经济卫士,通过相应的经济手段实现国家的政治目的,是我们这支队伍的一个根本特点。因此,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必须全面准确理解掌握执行国家政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总局治贿办《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指导性意见》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等五部门《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讲求策略,既要坚决果断,又要慎重稳妥。要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态度,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 六是积极将治理商业贿赂与反垄断执法相结合,推动公平交易工作再上新台阶。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已于上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8月1日正式生效实行。在这近一年的过渡期里,我们要继续认真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大力查办限制竞争案件,积极为《反垄断法》的正式生效做准备。同时,要将反垄断执法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相结合,往往在限制竞争行为的背后都隐藏着商业贿赂行为,各地工商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善于从反垄断执法中发现商业贿赂案源,促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公平交易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认真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使用,恶意制造市场误认、混淆,进行“傍名牌”不正当竞争。各地工商机关积极采取措施,从自身职能出发,作了大量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多种原因,“傍名牌”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一大公害,严重侵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针对这一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总局收到很多企业的投诉,反映深受“傍名牌”之害,在近年来的“两会”上,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对此问题提出建议和提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初,我们进一步研究打击“傍名牌”的相关法律问题,深入分析当前所面临的形势和要求,广泛征求各有关司局意见,认真起草专项行动方案。8月下旬,总局正式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件下发后,社会各界反响积极,特别是一些饱受“傍名牌”侵权之苦的知名企业更是拍手称快。然而,制定方案,下发文件仅仅是第一步,要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则需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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