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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UIT”商标权来之不易

时间:2010-03-22 20:01 今晚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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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天,本市一家企业高兴地在天金商标事务所领取了商标注册证,但这个注册证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因为它是历时10年才取得的。   据全程代理该商标的天金商标事务所介绍,这次取得的“FRUIT”商标中文含义为:水果、果实,于1994年9月18日申请,1996年被初步核准,使用在服装上。在刊登商标公告后被美国一家跨国公司提出异议,认为“FRUIT”商标与其“FRUIT OF THE LOOM”商标(中 文含义:织机的果实)近似,在异议书中,该跨国公司认为只要带“FRUIT”(果实)的商标都与其近似,如果注册,会损害其商业信誉,误导消费者。经过被异议人对商标本身含义的具体分析及事实举证,国家商标局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但异议人随即进行复审。但被异议人始终不为其压力所动,据理力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答辩,终于在2005年12月,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评审裁定,驳回美国公司的复审申请。   天金商标事务所所长米阿前说,这件事说明,本市企业维权意识显著提高。据了解,该跨国公司已经在考虑与本市的这家企业商议有偿转让商标事宜,如果成功,将使这一案件最终发展为双赢共利的结局。 (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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