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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状告网络传播方侵权(附图)

时间:2010-03-22 20:02 天津日报网-每日新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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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报讯【记者张敬】昨天,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以网络电影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某网络传播方告上法庭。事件的起因源于《大腕》这部电影在网上传播。作为原告,华谊兄弟公司认为,传播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传播《大腕》,侵犯了其对该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的诉讼请求除要求传播方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还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昨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这起网络电影侵权纠纷案正式立案。 华谊兄弟公司在起诉书中表明其对电影《大腕》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行使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也可以将其中的某种方式授权他人行使。但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他人不得行使,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起诉书称,权利人发现有关网站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传播电影《大腕》。为了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天津公证机关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天津公证机关公证员对侵权人的网站未经授权,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电影《大腕》的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华谊兄弟公司认为其对影片《大腕》享有著作权,但传播方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络传播该影片的行为(其中还包括对电影进行数字化复制),侵犯了原告对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起诉要求传播方停止网上传播影片《大腕》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转委托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此案,代理人宿胜利、崔广杰律师称,因网络电影侵权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本市还是首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另外,将电影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形式是否应加以保护提出来,为知识产权的维护开拓了一个新的领域。 (责任编辑:岳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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