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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纠纷第一案判决

时间:2010-03-22 20:02 重庆晚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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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因申请商标未果,申请人愤而将代理机构告上法庭。昨日,市一中院对我市商标代理纠纷第一案(本报1月5日报道)作出一审判决:西南商标事务所不构成欺诈,但因工作有疏漏,应赔偿给原告带来的直接损失。   2003年9月4日,魏敏委托西南商标事务所办理“同聚园”商标注册,并缴纳360元查询费。同年9月10日,魏正式委托该所代办商标注册申请事宜,魏的丈夫王胜作为联系人在委托书上写明:“已查询”,“查无重复,申请注册,核驳自负”。一个多月后,魏拿到“同聚园”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2005年10月,国家商标局对有关“同聚园”商标注册申请下达驳回通知书,理由是:“同聚园”与“同聚馆”为近似商标。   因怀疑代理机构查询失误,今年初,魏敏以商业欺诈为由将西南商标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其依据是,由于“同聚园”不能用,王胜买下了南京一件美食城商标,花了5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定,西南商标事务所没有实施查询,应赔偿由此给魏敏带来的直接损失;魏敏将购买另一件商标的花费作为赔偿标准,与本案无直接、必然联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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