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员 | 登录 | 加入收藏 | 信息发布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 排行榜 申请认定 维权保护 理事会 商标学院 行业信息 品牌视频 品牌论坛

工商总局等:外资公司设立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时间:2010-03-22 20:07 新华网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执行意见明确了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表示,中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更便于外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其监管,防止一些公司打着办事机构的旗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为了保持有关外商独资企业法律的连续性,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作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执行意见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其中,既有依法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登记手续、优化投资环境方面的内容,如扩大出资方式、出资币种、出资渠道,简化变更登记审批事项,取消已设立企业的境内投资限制,取消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核转程序,取消办事机构的登记等规定;也有依法规范外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登记文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如规范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类型、设立方式、治理结构、设立和变更登记期限,规范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加强出资监管和超范围从事限制类、禁止类产业的监管,完善清算、注销等退出机制等规定。

    相关新闻
    Copyright 2002-2012 www.21s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驰名商标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2691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2005391-3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品牌地理 | 品牌百科 | 招商加盟 | 中华老字号 | 十大品牌 | 品牌导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