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鸿祎侵权案尘埃落定 微博侵权同样受罚

时间:2011-09-05 13:59 经济导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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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微博,败也微博。因为微博的快捷性,郭美美被众网友追踪并浮出水面,揭开红十字会的冰山一角;因为微博的随意性,“大嘴巴”史玉柱一条微博引发股市“蝴蝶效应”,周鸿祎微博语言攻击金山惹上了官司。被称为“微博侵权第一案”的金山公司诉360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权案,近期终于尘埃落定。法院终审判定周鸿祎的微博言论对金山公司造成侵权。

“微博侵权和一般的侵权一样,只是渠道不同。仍应符合侵权责任的适用要件,受到侵权责任法的约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飞3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言论自由VS侵权

在金山诉周鸿祎侵权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首次对微博进行了司法意义上的定性:“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

在一审和终审判决书中,法院更偏重于强调微博的个人属性和言论自由权。

“微博作为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应当受到合法的保护,但是因为其传播特点,侵权也变得容易。”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斌提醒,活跃于微博上的公众人物,代表着一定的公众利益,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当拥有众多粉丝时,发布言论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身份和影响力。

通过微博发发牢骚对众多博友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行为,但是巨人网络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史玉柱在微博上对中国人寿(601628,股吧)的一句“喊话”,却一石激起千层浪。微博内容透露中国人寿有控股民生银行(600016,股吧)的意图,该微博发布后,民生银行股价随后上涨5.5%,其发布的微博被法律界人士解读为,涉嫌传播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同时有可能误导投资者,并涉嫌内幕交易。虽然史玉柱随后删除了该微博内容,并多次解释,但是此事至今没有定论。据了解,北京市问天金融律师团已经开始对史玉柱的行为是否存在操纵市场行为进行调查。

王斌认为,作为企业董事,史玉柱实际控制的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所持的民生银行A股为7.39亿股,占总股本的2.77%。由于这种身份以及他的微博影响力,史玉柱发布该条微博的行为欠妥。在法律层面上,如果导致中国人寿收购成本增加等问题,则在民事上负有缔约过失责任。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尚不涉及法律,只是行为不当。要考虑其主观上的因素,”王斌称,“工作中接触的信息不适宜利用微博等个人信息平台发布。”

“微抄袭”侵权

畅销书作家陆琪3日晚在微博上称,自己的微博内容被转发,且没有被标明出处。“如果不是新浪科技官方微博转发了微博,并且把盗版者当成原作者,我是不会随意发作的。作为一个写东西的人,最恨的不是别人盗用我的东西,而是别人盗用我的东西还署上自己的名字。”他在微博中称。

“这种侵权,叫做思想的剽窃,是去剽窃一个人可能用几年时间思考来的东西,但因为篇幅不大,反而会被人们忽略。”他告诉经济导报记者。

随着微博的快速发展,“微抄袭”一词应运而生。据解释,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微博博文擅自占为己有发表在自己的微博上,且未标明出处,即属于“微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

王斌认为,微博属于作品范畴,理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还应当考虑这种法律保护的实用性。”他认为,“部分人转发没有标注出处,只是因为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微博本身就有传播快的特点,观点被引用是常态。既然玩微博就要接受游戏规则。而对于普通微博用户来说,发布微博也并不是为了该微博著作权的收益,发布了就等于放弃了著作权。当然,具有商业目的的随意转发侵权另当别论。”

一般侵权责任

“微博作为个人信息平台,只是信息传播渠道不同,微博侵权行为和一般的侵权责任没有什么区别,也要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看行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有没有造成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联系,也同样受《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约束。”尹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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