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斯特”商标保卫战历时七年缘何只获赔12.5万(2)

时间:2011-12-01 09:31 未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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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之的代理人苏和秦律师说,这是颠倒黑白。法国CASTEL产品2006年才在中国市场上市;早在1998年商标注册前,“卡斯特”已在班提酒业公司经销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并在中国市场产生广泛影响,广受欢迎,使“卡斯特”品牌几乎成了欧洲名牌葡萄酒的代名词。在中国市场,无论是实际使用,还是合法注册,李道之的“卡斯特”都比法国CASTEL早,按照先后顺序,哪里有早到者抢注后来者之道理?

苏和秦还指出,法国CASTEL自身在中文译称使用上,存在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情形。2000年,法国CASTEL投资成立红城堡酿酒有限公司,他们自己把“CASTEL”对应中文翻译为“城堡”。2006年,法国CASTEL向我国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外文“CASTEL”商标时,使用的公司中文名称(字号)为“卡斯代尔•弗雷尔”,将“CASTEL”翻译为“卡斯代尔”,而其申请注册的为中文“科斯特”商标,而非“卡斯特”。“‘城堡’、‘卡斯代尔’、‘科斯特’,三个时期和场合三种叫法,”这证明,在相当长时间内,法国CASTEL也搞不清楚,自己的中文名称究竟是哪几个字。

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国家商评委于2010年5月作出裁定,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标不存在恶意抢注情形,予以维持。

“申请在先是商标制度的基本原则。”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新认为,但现有商标法对什么叫“在先使用”不明确,无形中给外国商品生产者一种可以任意选购的错觉。他认为,外国商品如要取得对应的中文的商标权利,这种商标的中文特征确定和延续必须是明确无误的,而不能任意选择、更改或放弃。这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保护所必须采取的法律风险防范,也是对商品输出所在国文化和法律的尊重。

“卡斯特”维权七年为何只获赔12.5万

发现“卡斯特”商标被侵权假冒,李道之决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提起多起诉讼,获得节节胜利。

2009年10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令乐清银星卡斯特名酒庄业主停止销售标有“法国卡斯特”的葡萄酒产品等侵权行为,赔偿合理费用2万元。

2010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突出的“法国卡斯特”等十四种葡萄酒商品。

2011年3月,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判令北京沃尔玛百货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的张裕•卡斯特酒庄蛇龙特选级干红葡萄酒,并赔偿李道之合理费用2万元。

……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维权七年,赢了多起官司,李道之获得的侵权赔偿款总共才12.5万元,而他投入的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却高达三四百万元。

“对我来说,多赔少赔意义不大。和为贵,说老实话,赔偿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打官司,我主要想制止那些傍名牌的侵权行为。”李道之说。

“举证困难,此类官司,获得侵权证据要费很大的心思精力。在诉讼过程中,也很证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数额究竟是多少。”苏和秦律师说,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他们只能提出上限为50万元的诉讼请求。即便这样,法院的最后判决还相距甚远,往往只让侵权人支付象征性的合理费用。

过低的赔偿、巨大的利润使侵权者有恃无恐,侵权行为呈蔓延之势。仅浙江省温州市一地,被工商部门查获的傍“卡斯特”名牌商家就达十几家。

“市场上就认卡斯特,这牌子特别好卖,罚款2万元,我几天就能赚回来。搭卡斯特的便车,相当划算,如果自己创个牌子,得花多少广告费啊?”鹿城区车站大道一名与记者熟悉的葡萄酒酒庄老板私下谈话时,对罚款满不在乎。

“目前,市场上共有四种突出卡斯特中文字样的葡萄酒。”温州市工商局官员向记者介绍,一种是上海卡斯特公司经销的贴有“卡斯特”商标和特制防伪标志的卡斯特葡萄酒,一种是张裕卡斯特,一种是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即法国“CASTEL”,一种是烟台、河北等地生产的葡萄酒。但拥有“卡斯特”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权的却只有上海卡斯特公司一家。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今,温州、宁波、北京等地工商局作出的侵犯“卡斯特”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处罚书总数已超过60份,罚款总额达1400多万。即便如此,“卡斯特”被傍名牌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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