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一个商标引发的知识产权之争。提到“苹果”,许多人可能首先会想到时下如日中天的美国苹果公司以及那只被咬了一口的“苹果”标识。而早在10年前,这只被咬了一口的“苹果”砸中了另一只苹果——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自此两只苹果展开了长达十年的商标异议纠纷。十年后的2011年11月,这场商标拉锯战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美国苹果电子关于1984058号图形商标的异议主张,支持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关于1984058号图形商标取得一定知名权应予以注册的上诉主张成立。这意味着,红苹果图形标志在第9类产品“闭路电视监视器”的商标注册将正式进入公告领证程序。
在商标纠纷上,美国的这只“苹果”不仅仅是砸中了“红苹果”,还砸中的多家企业。美国苹果公司如此执着于商标维权,还要源自1978年他在商标侵权上跌过大跟头,之后苹果公司在全球各地发起了维护自己商标的举措。
据新民周刊《郁闷苹果》一文中表述:“2011年12月对于‘苹果’来说实在是背。先是美国和澳大利亚分别否决了‘苹果’提出的对三星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禁售令,然后是‘苹果’在中国内地诉深圳唯冠侵权iPad商标而一审败诉;与此同时,欧盟宣布对‘苹果’及5家全球主要的电子图书出版商展开反垄断调查,调查它们是否共谋限制电子图书市场的竞争;还有德国判决‘苹果’侵犯摩托罗拉移动的专利而禁止进口多款‘苹果’产品……苹果公司曾在世界范围内起诉各种涉嫌商标或专利侵权的企业,连学校和咖啡馆都不能幸免。而对于本身供应链企业暴露出的污染和血汗工厂等问题,‘苹果’的表现却显得暧昧。这一次,在全球维权失利的‘苹果’,应该要反思一下自己的傲慢了。”
同样,苹果公司与浙江红苹果公司十年商标异议案在终审判决中亦未能如其所愿。
案情回顾
一波三折 十年纠缠
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子监控系统工程设计、监控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书所述:2001年9月24日,浙江红苹果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984058号图形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闭路电视监视器”。
2002年11月,红苹果图形商标被获准注册,按程序进入公告期。在公告期内,美国苹果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红苹果商标图案与苹果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苹果”图形商标非常近似,认为是抄袭摹仿,属于近似商标,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
2007年8月27日,商标局做出(2007)商标异字第3887号《“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苹果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浙江红苹果公司也进行了积极答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双方理由作了详细阐述。
苹果对决红苹果 十年拉锯红苹果商标终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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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相似,侵犯了苹果公司对“苹果图形”享有的著作权;引证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性近似,在实际使用中会误导公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有明显恶意,等等。
浙江红苹果公司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一、浙江红苹果公司主要从事电子监控系统工程设计、监控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一体化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创新发展取得多项荣誉。二、被异议商标由浙江红苹果公司独创,不存在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用途及销售渠道上完全不同,不会发生混淆。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且浙江红苹果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五类证据。
2010年5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08912号《关于第1984058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08912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红苹果公司不服该裁定,又于2010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8912号裁定,发回重审。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5月正式开庭审理,2011年6月,法院做出了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