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对决红苹果 十年拉锯红苹果商标终获胜(2)

时间:2012-01-06 09:09 慧聪安防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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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红苹果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苹果电子的异议主张,支持红苹果图形标志在第9类闭路电视监视器的商标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表示:在本案中,引证商标(美国苹果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系在全世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制造商,经过多年的使用,引证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但是,本院同时注意到,被异议商标自2001年9月24日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开始到2010年5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8912号裁定为止,经历了近10年,其间浙江红苹果公司持续使用被异议商标,并获得了多项荣誉,例如在2004年获得“知名品牌”、在2005年获得“杰出民族品牌”、在2007年获得“十大民族品牌”、在2006年1月获得“中国安防知名品牌”等。此外,浙江红苹果公司在复审程序及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其中包括诸多最终用户的证明。

上述证据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虽然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后,被异议商标已经通过大量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起到了商标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原审判决及第08912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及获得相关荣誉的证据未予足够考虑,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浙江红苹果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取得一定知名度应予注册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目前,尚未得到苹果公司对此案提出再上诉的官方消息。

蚍蜉撼大树 从红苹果商标争议案获胜看安防企业如何维权

这场关于两个苹果的商标争议案终审判决是以红苹果公司的获胜作为结局。在长达10页的终审判决书上,还浸透着红苹果公司10年艰辛维权路。针对本次商标纠纷案及终审判决结果,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伟平接受了慧聪安防网的采访。就笔者提出的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否意味着此案就此结案的疑问,王伟平表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基本上就最终判决,败诉方很难启动再审程序,即使苹果公司再提起上诉,赢的几率也不大。”笔者经过多方辗转未能联系上美国苹果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因此美国苹果公司一方会不会就此判决再提起上诉便不得而知。

而浙江红苹果公司在这场商标争议案中的获胜对于中国安防行业来说有着不同凡响的意义,因为他可以成为我国安防企业在将来商标及品牌维权上的典范和借鉴。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维权战,为什么红苹果公司宁愿坚持十年也不愿放弃?“商标、产品外观专利、软件代码等知识产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企业的软实力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资产。这也是红苹果这么多年来一直坚持没有放弃这场商标纠纷的根本原因。”王伟平这样解答了笔者的疑问。

王伟平还表示,这场官司不仅仅只是红苹果的胜利,他希望更多的中国企业能做这样的维权。我国的商标保护法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红苹果的成功案例也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种借鉴。这十年的商标纠纷给王伟平最大的感受便是对商标更加重视。“这个胜利的成果不是个人的而是整个行业的。对于安防行业来说,绝大多数企业的商标管理是不专业的,有的甚至没有商标管理。往往等到问题发生的时候,企业才会开始考虑商标维权。‘商标’是企业财富的一部分,企业急需建立系统的商标管理。”

据介绍,十年中,红苹果公司逐步规范了一系列公司的商标、专利的管理维护制度;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监控和维护企业已有的商标和专利;重新认识和学习了商标法,并对红苹果主要的系列的商标进行了更大范围的保护措施;对公司独有的产品外观设计、软件等都申请了专利保护;提高了商标侵权的防范意识。

品牌对提高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许多企业对此重视不够,如果发生商标权之争对双方企业都会造成很大影响。并且商标权之争一般持续时间很长,耗费精力很大。企业应当加强商标权意识,即使申请注册了企业商标,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红苹果与苹果商标争议带给安防行业的启示。(来源:慧聪安防网 作者: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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