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沃尔玛的10年商标风云

时间:2012-04-19 10:16 企业观察家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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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数据显示,2011年沃尔玛以4218.49亿美元营业收入位居首位,这已经是沃尔玛多年荣登榜首。而远在内地小城济源市的饮料生产企业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仅有约5亿元,连前者的零头都没有。

但就是这样两个看似八竿子打不着的企业,却发生了一场持续近10年的商标大战,河南中沃伤痕累累,却也没有让美国沃尔玛占得半分便宜。

2007年,由于商标权争议,河南中沃产品在各地被工商部门查封,公司经营停顿大半年,损失惨重。而沃尔玛因为商号被河南中沃注册在先,在河南无法注册,本欲2005年就要开始的投资也大受影响。

2012年年初,这场大战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河南中沃认为自己离胜利也仅有一步之遥。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间接承认河南中沃对“沃尔玛WOERMA及图”商标的所有权。

注册在先

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前身济源宫殿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由国企改制而来,专业从事酒类生产,但由于市场不景气,开始涉足饮料生产。于是,1999年申请,2000年11月14日,正式获得32类和33类“沃尔玛”文字、图案、标志注册许可。32类和33类在《商标法实施细则》归类中属于饮料类此后公司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29类和30类食品类注册申请。

2001年1月12日,河南省沃尔玛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沃尔玛)成立,2002年1月通过转让获得济源宫殿酒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相关“沃尔玛”商标。

2007年9月14日,河南沃尔玛兼并济源宫殿酒业有限公司。公司生产的饮料基本上涵盖了饮料的全系列产品,包括碳酸饮料、乳饮料、果汁饮料、营养果醋、功能饮料等方面。

为开拓市场,2000年至2003年期间,河南沃尔玛投入7000万元左右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功夫不负有心人,公司年生产饮料突破15万吨,与全国上千家销售代理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产品销往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并有部分产品通过口岸流通进入蒙古、俄罗斯、朝鲜、越南等国家,年销售额超亿元。一跃成为河南饮料市场冉冉升起的巨星。

随之出现的商标纠纷,却彻底打破了河南沃尔玛的发展轨迹。2003年1月16日,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简称“美国沃尔玛”)以其享有“沃尔玛”在先商号为由,针对河南沃尔玛注册的国际分类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的“WOERMA沃尔玛及图案”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但是河南沃尔玛负责商标争议案的法制科长刘存东认为,此前美国沃尔玛在中国仅于1996年申请注册了第35类服务商标,直到2002年,才又申请了啤酒、饮料的商标。

“《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而且争议商标和美国沃尔玛注册的商标,从文字、图案组合、英文、拼音使用,到实际使用上的色泽,再到国际注册商标分类都有明显的不相同、不相近、不相似,因此不可能造成市场混淆和误认。”

他认为,该公司的“沃尔玛”系列商标是独创的,没有抄袭、复制美国沃尔玛的标志。他出示了落款为标志设计人“邱远龙”的详细创意说明。

对于“沃尔玛”商标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沃尔玛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有着严格的保护,对属于复制、模仿和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明确条款。

在历来的商标争议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非常困难。美国沃尔玛认为,“沃尔玛”早在40年前就已经成立,属于“驰名商标”然而,河南沃尔玛认为,美国“沃尔玛”并不“驰名”,其依据是,之前美国沃尔玛仅在全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占不到世界各国总数的1/5。就国内而言,1998年之前,美国沃尔玛仅在中国个别城市(深圳)设有分店,很难说在全国知名,获得公众的广泛认可。

交锋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核准后,有3个月的公告期,如果商标有争议,一方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将核准注册,颁发商标证。但美国沃尔玛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并没有提出异议。

2003年之前,双方并没有正面接触。

美国沃尔玛曾于1999年提出对第33类商标的申请,但是因河南沃尔玛“申请在先”而不予核准此后,美国沃尔玛在复审中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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