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余尘律师特别强调:“其撤销权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行使,不能单方宣布变更或撤销。因为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必须要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认定。如经营者单方宣布撤销合同,这种撤销权明显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因此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件,消费者在论坛表达不满情绪)
天极网观点
网购的时代最讲究的是什么?信誉!
售卖的产品价格标错是属于工作失误还是系统错误已经不再重要,错误已经产生,消费者已经不满,如何安抚消费者情绪、如何弥补自己的错误才是关键,毕竟“顾客就是上帝”。若在避免了企业经济损失的同时损失了消费者的信任、折损了商城的信誉,笔者认为有些得不偿失。
不过话说回来,关于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一词确实也适用于此事件,149元/箱的原价与5.5元/箱的价格悬殊过大,在这个产品页面也没有标注“促销”“低价”等字样,“工作失误”或者“系统错误”的解释确实也说的过去,毕竟商家也不是万能的,出个错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出错后的处理方式,笔者不得不说,亚马逊做得有些有失偏颇、没什么诚意。在单方、强制撤单后,只是补偿给消费者10元的站内购物礼券,也难免有消费者抱怨道:“赔10块钱的礼品卡,亏他们说得出来,太看不起人了!”
若亚马逊可以第一时间在其商城首页发布就此事件的道歉声明或者公示,给消费者一个合理且令人满意的答复,笔者认为消费者应该是可以理解商家的处境的,而两封撤单理由截然不同的告知函只会将消费者激怒。术语介绍:
合同法“重大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知,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失误。”
重大误解与公平原则:
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这种不一致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知的明显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是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具体内容可见百度文库: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